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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要注意哪些?

2018-04-26 10:58:48 来源:小顶金融 浏览:925 咨询电话:189-8191-7474

于当前房产的售价对于普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大部分购房者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因此会选择与银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以所购买的房子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以此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并分期向银行偿还贷款。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按揭”。那么订立、重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比如,购房者可以和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则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二、购房者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房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显然不能实现。这时候,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购房者和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即银行。

三、购房者提前偿还按揭贷款,如果没有与银行作出特别约定,则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无权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无权收取额外的费用、无权收取实际借款期间之外期间的利息。

四、在商品房买卖中,“假按揭”贷款情况下,借款人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该行为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此无效。但是,购房合同的无效不意味着贷款合同的无效,如果银行对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假按揭”不知情,则该种借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银行有权主张撤销,也可不主张撤销。银行一旦不主张撤销,借款人就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五、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延期交房、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约定等违约情况时,由于按揭合同的当事人是商品房购房者和银行,因此,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偿还贷款,购房者应当按时支付按揭款项,避免出现违约。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应当另行追究。重庆商品房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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